農民工工傷應該如何處理

農民工工傷應該如何處理
農民工工傷應該如何處理
關於農民工工作時發生事故傷害的問題,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因農民工受僱形式一般比較特殊,我們要依據農民工的用工形式,來確定其是否跟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是勞動關係,一般主要區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農民工是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員,並直接受僱於具有營業執照的企業,或者其他法人單位,接受該單位管理,從該單位領取勞動報酬,從事單位安排的工作,那麼雙方之間就屬於勞動關係,農民工因工因工受傷,理應依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等規定,申請工傷認定,享受工傷待遇;
2、農民工是受僱於包工頭,接受包工頭的管理,從包工頭處領取勞動報酬。如果在工作中發生工傷,那麼依據現行法律規定,法律雖不認可農民工與包工頭所屬的勞務公司,或者建築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但為了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包工頭所屬勞務公司,或建築公司公司仍應對受傷農民工,承擔工傷賠償責任。也即是説,即便農民工在工地是給包工頭幹活時受傷,包工頭所屬的勞務公司或施工企業,仍應按工傷待遇的相關標準,對農民工進行工傷賠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二)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三)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