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傷病職工在市勞動保障局指定的勞動能力鑑定服務機構登記後,由服務機構填寫《鑑定表》(一式三份)中的個人情況和“傷病情況及醫療經過“,貼上申請人小一寸免冠半身近照,並蓋服務機構的騎縫章;
3.傷病職工按本人的傷病性質持《鑑定表》到指定診斷醫院作診斷結論並由醫院有關科室蓋章後,連同有關病歷、檢驗結果交回服務機構,由服務機構報送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
4.傷病職工向服務機構送齊《鑑定表》等所需資料之日起15日後,到服務機構領取鑑定結論。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