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合同是否需要賠償

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合同是否需要賠償
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合同是否需要賠償
勞務派遣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是否應該支付補償或賠償,大體分以下四種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或者沒有履行合法程序,勞動者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爲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解除的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該按照第四十七條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3、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的,除了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爲代通知金;
4、如果勞動者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