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工傷鑑定書丟了可以補辦嗎?

勞動工傷鑑定書丟了可以補辦嗎?

員工在工作期間,突發職業病,或者受到某種傷害,屬於工傷,員工發生工傷需要走工傷鑑定的手續,通過鑑定獲取工傷認定書。勞動工傷鑑定書丟了可以補辦嗎?如果認定書丟失,是可以補辦的,只要攜帶醫院證明還有員工自己的身份證到相關部門調取認定書原件,然後複印一份,並讓該部門的相關工作人員在複印件上蓋章。

一、工傷認定書的內容

1、用人單位全稱;

2、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

3、受傷部位、事故時間和診治時問或職業病名稱、傷害經過和核實情況、醫療救治的基本情況和診斷結論;

4、認定爲工傷、視同工傷或認定爲不屬於工傷、不視同工傷的依據;

5、認定結論;

6、不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複議的部門和期限;

7、作出認定決定的時間。

工傷認定決定應加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專用印章。

二、工傷認定書的效力

首先,從證據法角度看,認定工傷決定書在民事訴訟中也是一種證據,法官應當結合其他證據進行審查判斷,並享有是否採信的裁量權。工傷保險法律屬社會法的範疇,但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勞動者,工傷保險待遇仍然需要通過民事訴訟進行救濟。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第九條並未把認定工傷決定書納入具有預決效力的證據範疇,但我們認爲,認定工傷決定書是一種依嚴格法定程序作出的公文書,在民事訴訟中,具有很強的證明力,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也具有預決力,當事人一般不得再行爭辯,但並非絕對不能推翻。

其次,從救濟途徑看,對未生效的認定工傷決定書,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若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認定工傷決定書生效後,即使有錯,《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均未賦予救濟途徑,當事人只能在民事訴訟中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採信,對這最後的、唯一的救濟途徑,不應徹底封閉。在民事訴訟中,雖然不能宣告認定工傷決定書無效,但可以決定不予採信。

通過上述內容的閱讀,我們知道爲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工傷鑑定書丟失是可以重新辦理的。只需要帶一些必備的材料,到相關機構辦理蓋章就行了。若對相關的內容還有不理解的地方,可以詳細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