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與擔保有什麼區別?

一、抵押的含義

抵押與擔保有什麼區別?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某些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抵押是建立在某些特定的物之上的,是一種債的擔保形式。

主要保障債權人在債務中不履行債務時有優先受償的權利,而這一優先受償權是以設定抵押的實物形態變成值來實現的,所以抵押是以抵押人所有的實物形態爲抵押主體,以不轉移所有權和使用權爲方式作爲債務擔保的一種法律保障行爲。

二、擔保的含義

擔保是指法律爲確保特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財產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制度。 擔保法上的擔保,又稱債權擔保、債的擔保、債務擔保,是個總括的概念,內涵豐富,外延極廣。 它是一種承諾,是對擔保人和被擔保人行爲的一種約束。擔保一般發生在經濟行爲中,如被擔保人到時不履行承諾,一般由擔保人代被擔保人先行履行承諾。擔保一般有口頭擔保和書面擔保。

三、抵押和擔保的區別

擔保是總的概念,保證、抵押、質押、留置是擔保的具體形式。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爲。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抵押是擔保的下位概念。抵押與擔保在我國民事交易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義,在保證資金流通,加強交易安全,維護交易公平還有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都有很重要的影響。在現實中兩者還是存在較大的區別。擔保一般發生在交易進行之初,對債權債務關係的展開和進行而言很重要,抵押一般發生在債權債務關係發生到一定階段,債務人無法如約償還之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