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與擔保有什麼區別

根據我國法學理論,抵押屬於擔保的一種表現形式。除了抵押之外,擔保還包括保證、質押、留置、定金四種形式。當事人在爲合法的債權提供擔保時,只能提供這五種擔保,而不能創設新的擔保形式。
抵押屬於一種擔保物權,抵押權人對擔保物具有優先受償權。我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33條規定,抵押權設定後,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是抵押權人最主要的權利。抵押人既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抵押與擔保有什麼區別

法律依據

《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33條

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民法典》 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