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共同債務的清償比例得相關規定

離婚後共同債務的清償比例得相關規定

夫妻雙方在婚姻的存續期間可能會發生在外借錢的情形,如果夫妻雙方一旦面臨離婚,那麼在外借的錢也要夫妻雙方來進行償還,離婚後共同債務的清償比例的是如何規定的?今天,小編針對這個問題,給大家做了以下的相關回答。

一、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

我國法律規定的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但具體夫妻共同債務該如何認定可分爲以下三種情形:

第一種,婚姻存續期間所產生的以夫妻名義所負的債務。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所有爲了維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所負的債務都應該視爲以夫妻名義所負的債務。例如,爲日常生活中購置共同生活用品,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等等所負的債務。

第二種,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但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夫或妻一方在婚前已經形成的債務,原則上認定爲夫妻中一方的個人債務。但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所欠債務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爲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如,婚前一方貸款購置的住房等財物用於婚後共同生活,婚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物的,則爲購置住房所負的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這裏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情況的證明責任由主張權利的債權人承擔。

第三種,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雙方約定財產歸自己所有,且能證明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或夫妻一方能證明債權人與夫妻另一方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的,則爲夫或妻的個人債務。

二、離婚後共同債務的清償比例規定

《婚姻法》規定,在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故關於離婚後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原則

根據法律規定,夫妻爲共同生活或爲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二)雙方協商一致原則 ,相關比例自己確定

離婚時,對於夫妻共同債務而言,若夫妻的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可由雙方協商處理。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雙方應從各自的實際承擔能力和經濟來源出發,協商一致解決,可多可少,也可由一人全部承擔。如果協商不成,可向人民院訴訟,由人民法院判決決定。

(三)依法保護債權人合同權益不受侵害原則

夫妻在財產關係上權利義務平等,夫妻共同債權是一種連帶債權,這種合法的連帶債權作爲一種民事權益,應受法律保護當債權人主張權利時,夫妻雙方都不能以離婚時雙方達成的債務分擔協議或法院判決的承擔比例來拒絕對債權人承擔債務的牽連責任。當一方清償全部債務後,即享有向對方的追債權。適用連帶責任處理夫妻共同債務,這樣可保證債權人利益的全部實現。

(四)堅持男女平等與保護婦女利益相結合、考慮雙方當事人實際履行能力原則

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在財產關係中表現爲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管理、經營、使用的權利,分割財產時有平等分割的權利,對共同債務有平等清償的義務。但平等清償並非平均分擔,還應考慮到當事人履行債務的能力,向婦女或經濟來源困難的一方傾斜。

以上內容就是小編針對“離婚後共同債務的清償比例”所做的相關回答。夫妻雙方在離婚時,不僅對婚內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同時婚姻期間所借的債務也要進行責任承擔,法律賦予雙方當事人舉證證明債務的權利,如果不能證明是單方債務,那麼法院在判決上會根據雙方各自的條件按比例承擔共同債務。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河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