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債務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一般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離婚訴訟中,一方提出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債務的,應當舉證證明下列要件事實:

夫妻債務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債務產生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二)債務爲真實存在;

(三)以夫妻一方或雙方名義所負。

【說明】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爲維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爲共同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離婚訴訟中,如一方要求雙方共同分擔夫妻共同債務的,應當舉證證明:

(1)債務產生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即雙方結婚之日起至離婚時止的期間,但婚前爲結婚後的共同生活購置物品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2)債務爲真實存在,即債務應該是客觀存在的,而非夫妻一方爲損害對方財產權益而與他人合謀假造的債務。爲防止當事人透過虛假債務惡意侵害對方合法權益,針對不同情況,還應當就其真實性進行必要的審查;

(3)債務系以夫妻一方或雙方名義所負,而不是以第三人的名義所負。因日常家事或共同財產重大處理決定而發生的債務,不論以夫妻一方或雙方名義所負,均爲夫妻共同債務。需注意的是,根據《解釋(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一方婚前所負債務,原則上應認定爲個人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欠債務用於結婚或婚後共同生活的,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對此,舉證責任由債權人負擔。

二、一方主張由對方個人償還所負債務的,則應當舉證證明具有下列要件事實之一:

(一)對方婚前所負債務;

(二)夫妻雙方無共同舉債的合意,或者與夫妻共同生活、共同從事的生產及經營活動無關;

(三)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

(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約定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的,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

【說明】

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或婚後以個人名義所負的與夫妻共同生活無關的債務。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原則上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但在離婚時,一方能夠舉證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爲一方個人債務:

(1)對方婚前所負債務。但應當注意,符合《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例外情況的,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對此例外情況,應由主張由夫妻共同償還債務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

(2)夫妻雙方無共同舉債的合意,或者與夫妻共同生活、共同從事的生產及經營活動無關。如一方因違法犯罪行爲所負的債務或滿足個人私慾而奢侈揮霍所負的債務,一方擅自資助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等;

(3)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

(4)夫妻間實行約定財產製,且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此時,舉證責任應由夫妻中主張由對方個人償還債務的一方承擔。對於以夫妻一方爲當事人的民間借貸案件,並未明確是個人債務或夫妻共同債務的,法院在審理婚姻家庭案件時對此債務有涉及的,仍應進行審查。

三、夫妻共同債務對外應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共同承擔債務後,夫妻之間對債務的分擔按照下列原則:

(一)有共同財產的,以共同財產清償;

(二)無共同財產,如夫妻雙方實行分別財產制的,或共同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由夫妻雙方協議確定各自承擔份額,以歸各自所有的個人財產承擔;

(三)協議不成時,由法院根據雙方經濟狀況及照顧女方和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原則進行判決;

(四)一方清償超過所應分擔的債務額,有權向另一方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