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的追償權的訴訟

夫妻共同債務的追償權的訴訟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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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追償夫妻共同債務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是有着嚴格的法律依據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一百四十條規定,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 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