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的債務如何區分個人債務

夫妻個人債務一般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所欠的債務,婚後與生活無關的爲滿足個人慾望而揮霍享受所付的債務。
具體而言,個人債務如下:
(一)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如夫妻一方爲購置房屋等財產負擔的債務,該房屋沒有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爲個人債務。
(二)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擔的債務。
(三)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的。
(四)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爲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五)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夫妻雙方將本屬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可以視爲夫妻個人債務。這種約定原則上不對債權人產生對抗效力,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或者事後追認該約定。
(六)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
(七)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爲、侵權行爲所負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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