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與分公司發生債務糾紛

總公司與分公司發生債務糾紛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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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分公司發生糾紛能告總公司嗎

依情況而定。分支機構能不能作爲訴訟當事人視不同情況而定:如果該分支機構是依法設立的,而且領取了營業執照,那麼它可以單獨作爲當事人,也可以與它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總公司共同作爲訴訟當事人;如果該分支機構沒有依法設立,或是未領取營業執照,那麼應當以其總公司爲訴訟當事人。但需注意,如果是中國人民銀行,各商業銀行,如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等等的分行、支行,或是保險公司的分公司,則只能以該分支機構作爲訴訟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