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與總公司的債權債務

分公與總公司的債權債務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總公司是否需要承擔分公司的債權債務


分公司是總公司經營獲利之工具和手段,總公司獲利的同時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若總公司獲取利益卻不付出對應的成本,將不可避免地導致被侵害主體之損失無法得以彌補,總公司的這種行爲久之將使分公司受到其它主體的排斥,最終危及總公司自身之發展。因此,總公司無異議地應當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然而,審判執行的目的是使法律規定的權利義務得以實現。從審判事務的視角來看,對於總公司應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何種責任,不能簡單地認定總公司應當承擔連帶責熱、補充責任或獨立承擔責任,應當承擔實體上的“共同清償責任”和程序上的“補充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