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員工借款是否屬於勞動爭議範圍
員工向公司借款產生爭議的,是屬於民事爭議,而不是勞動爭議,不能申請勞動仲裁解決員工借款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定義】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怎樣避免員工借款糾紛
1、如員工因私借款,應向企業相關部門出具借條,並在借條中明確約定歸還時間和方式,包括員工同意在工資中逐步扣除作爲償還方式。
但需注意,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不得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
此借條應作爲重要財務憑證妥善儲存。
2、如屬於預支工資性質的借款,應在借條中註明借款性質爲預支工資,則企業可以直接在工資發放時予以扣除,但亦需注意,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不得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
此借條應作爲重要財務憑證妥善儲存。
3、如屬於員工用於辦理業務的未報銷借款(如:
預提的備用金),則員工在登記領取或出具借條時,務必在報銷時間一欄註明:
“如本人未能在公司規定時間內提交相關憑證以報銷該借款的,則公司有權直接從本人工資中扣除此借款金額”。
而此借條或登記檔案,則應在員工報銷或還款時,予以退還或蓋章作廢。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員工向企業借款後產生糾紛的,屬於民事糾紛,不是勞動爭議,所以不能申請勞動仲裁解決糾紛,而是透過民事訴訟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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