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多筆債權如何轉讓
債權人有多筆債權的,債權怎樣轉讓,由債權人決定。債權人可以一併轉讓多筆債權,也可以一筆筆轉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轉讓】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第五百四十七條【債權轉讓時從權利一併變動】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佔有而受到影響。
二、如何確定債權轉讓糾紛管轄法院
1、受讓人將取代原債權人即轉讓人的地位而成爲訴訟當事人,原法律關係消滅,而產生了一個新的法律關係。
在此情況下,新的債權人提起的訴訟,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關於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債權轉讓地域管轄的特殊原則。
所謂債權轉讓特殊地域管轄是指根據訴訟標的或標的物所在地確定管轄,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這樣規定,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關於合同糾紛的管轄特殊原則,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此,合同履行地也是法官審查確定管轄案件的一個重要環節。
3、債權轉讓協議管轄的原則。
協議管轄也叫約定管轄,是反映當事人在簽訂、履行合同前雙方解決爭議管轄問題的真實意思。
由此可見,法院在受理此類案件時,應當遵循雙方協議約定。
也就是說債權轉讓轉讓人與債權轉讓債務人之間簽訂的管轄協議,同樣也適用轉讓人與受讓人。
因此,這樣就更能體現我國民訴法雙方當事人約定協議管轄的原則。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和受讓人簽訂轉讓協議。
債權人有多筆債權的,怎樣轉讓債權,由債權人自行決定,可以一併轉讓,或者一筆一筆單獨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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