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債權人的保護

破產法債權人的保護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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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債權人的保護是如何體現的呢?

(一)債權人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權利並未切實得以行使。依據我國《破產法》第7條,第8條,《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債權人和債務人享有提出破產申請的權利。但現實是大多數破產案件由債務人提起,破產法債權人的保護甚至是由有關政府、主管部門同企業領導祕密向法院提起的,由於對債務人經營狀況難以全面瞭解,破產法對資不抵債企業破產的時間界限也未規定,即對企業多少或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多久後應強制其破產沒有作出規定,這就使已達破邊緣的企業在債權人因客觀情況不能提出破產申請,債務企業又沒有申請破產的情況下,企業的財產狀況持續惡化,使權人遭受不應有的擴大了的損失。
(二)債權人在破產案件審理中的合法權利難以落實。我國《破產法》和《民事訴訟法》中破產還債程序規定,債權人會議的職權是“討論和透過破產的處理和分配方案”。但在目前的許多案例中,包括銀行在內的債權人的該項職權並未得以落實。清算組和法院確定什麼方案,就實施什麼方案,在沒有得到債權人會議透過的情況下,法院便裁定予以執行,債權人的意志和利益也就無從體現和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