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貸簽了合同沒下款算不算違約

一、網貸簽了合同沒下款算不算違約

網貸簽了合同沒下款算不算違約

不算,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如果沒有實際支付借款,合同是沒有效力的,合同規定的期間不放款的話那就是對方違約。問題中出現的情況,如果發生爭議,一定要明確合同中書寫的資金交付方式是“現金”還是轉賬。

以下幾種網貸合同,本身就是“無效”的;即便已經把利息還了,仍然可以進行追回。

第一種:“砍頭息”合同。這種類型的合同曾經經常被一些不良商家使用,做法就是在用戶借款時,從本金中抽出一部分錢,美其名曰“服務費”!然而借款人收到的錢變少了不說,利息卻還要按照原有的標準執行,用戶當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第二種:超過“利率紅線”的合同。大家都知道,之前很多年裏,咱們國家對於民間借貸是有着“三區兩線”的劃分的:下層受保護的利率劃線是24%,上層超標的利率“紅線”是36%。當網貸合同中,利率超過了36%的紅線,那麼這樣的合同首先就是無效的;其次借款人如果已經以超標利率支付了利息,超額部分是可以要求返還的。

第三種:非自願借款合同。“非自願”包括什麼情況,實際上,不僅“暴力逼迫”行爲算是非自願借款,一些不法網貸平臺的“利誘”也屬於這一範圍,這種狀況下籤訂的合同顯然都得不到法律的支援。

二、網上籤訂的合同的追責規定

賣家因爲銀行放款慢追責,一般在兩種情況下才會得到法院的支援。

一是買家本身存在過錯,比如提交的資料有問題;二是在合同或者別的書面檔案裏明確約定,超過一定時間銀行沒有放款,由買家承擔一定的補償責任。

如果沒有特殊約定,買家已經配合辦理了全部手續之後,銀行的放款時間是買家無法控制的,因此很少會約定買家要承擔責任。既然沒有過錯責任,也沒有事先約定,賣家直接起訴的話,依據不足,贏面不大。

但是,這並不意味着買家可以拒不接受銀行上浮利率,一直拖着。假如銀行明確提出必須上浮利率,否則不貸款給買家,這個時候買家仍然拒絕,則將會承當違約責任。

因爲,違約責任的成立不以過錯爲要件,買家以自己無錯爲由拒絕承擔責任的說法不符合合同法。

假如,買家拒不接受銀行的上浮利率要求而導致不能放款,賣家是可以主張買家違約並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的。

網貸合同其實是屬於實踐合同,也就是說如果沒有實際支付款項的話,那麼合同是不產生法律效力的,自然也就是不存在違約的情況。一旦產生糾紛的時候,雙方可以首先自行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時候可以進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