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債務人的責任嗎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主債務人的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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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債務人和從債務人的區別有哪些

在票據關係中,存在着主債務人和從債務人。
那麼主債務人和從債務人的區別有:
(1)應主要承擔票據債務的人爲主債務人,應對票據債務及其他債務人爲從債務人票據種類不同,票據及主債務人有所不同匯票關係中,如果匯票爲不須承兌的匯票或應承兌但沒有承兌的匯票時,出票人爲主債務人。
如果是已經承兌的匯票,則承兌人爲主債務人,本票關係中,出票人爲主債務人除主債務人以外,票據關係中的其他債務人均爲債務人。
從債務人的清償債務,一般只能部分消滅票據關係所以,主債務人又可以稱爲最終債務人票據時效制度中將承兌人或出票人的票據時效規定爲最長時間,主要原因即在於主債務人的原理。
(2)主債務人與從債務人區別的主要意義在於:
除了票據流通結束時正確付款以外,在票據追索中,只有票據的主債務人清償票據債務,才能全部消滅票據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