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和質權的區別是什麼

一、質押和質權的區別是什麼

質押和質權的區別是什麼

質押是一種債的擔保方式,債權人以這種方式取得的權利叫質權。

質押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移轉某項財產的佔有,並由後者掌握該項財產,以作爲前者履行某種支付金錢或履約責任的擔保。當這種責任履行完畢時,質押的財產必須予以歸還。

質權是債權人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約定的情形時,得就債務人或第三人轉移佔有或經登記而供擔保的動產或權利之變價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

質押可分爲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一)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爲債權的擔保。

(二)權利質押:一般是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押人的擔保。可以質押的權利包括:

1、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2、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擔保。

4、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二、質押權的含義

質押權也叫做質權。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用以擔保債權履行的擔保。質押後,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法有權就該動產或權利優先得到清償。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爲出質人,債權人爲質權人,移交的動產或權利爲質物。質權是一種約定的擔保物權,以轉移佔有爲特徵。

三、質押權的效力

(一)擔保的債權

有約定的依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質押擔保的範圍進行。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二)對標的物的效力

1、從物的效力

質權的效力及於從物,但是從物沒有交付的,對從物無效。

2、對孳息

質權人有權收取孳息,以孳息清償收取孳息的費用、利息和主債權。

(三)對質權人的效力

1、質權人的權利

(1)佔有質物,質權人有權在債權受清償前佔有質物。

(2)收取孳息。

(3)轉質。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爲擔保自己的債務,經出質人同意,以其所佔有的質物爲第三人設定質權的,應當在原質權所擔保的債權範圍之內,超過的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轉質權的效力優於原質權。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爲擔保自己的債務,在其所佔有的質物上爲第三人設定質權的無效。質權人對因轉質而發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4)處分質物並就其價金優先受償。

(5)費用支付請求權。

有請求出質人支付保管標的物之費用的權利。

(6)保全質權的權利。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者變賣質物,並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2、質權人的義務

(1)保管標的物。

(2)返還質物的義務——質權消滅時。

(四)對出質人的效力——出質人的權利

1、出質人在質權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毀損滅失時,有權要求質權人承擔民事責任。

2、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權而返還質物。將質物提存的,質物提存費用由質權人負擔;出質人提前清償債權的,應當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3、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出質人有權要求質權人返還質物。

質押和質權是沒有區別的,兩者表達的是一種意思,這樣一般包含了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動產質押指的就是將動產作爲債權的擔保,而權利質押指的是將權利憑證作爲債權的擔保,比如說股權,股票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