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祕密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如果企業起訴他人侵犯了自己的商業祕密的話,那麼首先要做的就是提供足夠的證據,被侵犯的屬於商業祕密。關於這方面的問題,還要從商業祕密的構成要件入手。要是企業的機密符合商業祕密的構成要件,那麼就可以判定是屬於商業祕密。下面,就讓本站小編告訴大家商業祕密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商業祕密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不爲公衆所知悉(祕密性)

祕密性,這是商業祕密的核心特徵,也是認定商業祕密的難點和爭議的焦點。法律規定的“不爲公衆所知悉”即指商業祕密的祕密性,是指權利人所主張的商業祕密未進入“公有領域”,非“公知資訊”或“公知技術”。祕密性是商業祕密與專利技術、公知技術相區別的最顯著特徵,也是商業祕密維繫其經濟價值和法律保護的前提條件。一項爲公衆所知、可以輕易取得的資訊,無法籍此享有優勢,法律亦無需給予保護;一項已經公開的祕密,會使其擁有人失去在競爭中的優勢,同樣也就不再需要法律保護。

對於在具體案件中“不爲公衆所知悉”如何理解和適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祕密行爲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2條第2款指出:“本規定所稱不爲公衆所知悉,是指該資訊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得的”。該解釋是從字面含義和從資訊的消極獲取渠道所作的界定,並未從正面揭示出它的內涵。“不爲公衆所知悉”是對商業祕密內容的要求,主要是要求作爲商業祕密的資訊應有新穎性,只是對這種新穎性要求較低,只要與衆所周知的資訊有最低限度的區別或有新意即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得”是對商業祕密來源的要求,下面要對“公衆”和“公開渠道”做出界定:

(一)公衆的相對性

第一,“公衆”的相對性

公衆在主體上的相對性與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立法宗旨相吻合,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的是競爭者之間的競爭行爲。因而商業祕密相對的“公衆”當然不是泛指社會上不特定的多數人,而是指該資訊應用領域的競爭者,即同業競爭者。

一項構成商業祕密的資訊並不是指除了合法持有人以外沒有任何人知悉。而是指該資訊在本行業或本領域內不爲公衆所知。具體地說,公衆是指同業競爭者,非競爭者如一般公民和組織被排除在外。即使競爭者也僅僅指同行業、同領域的能夠憑藉該資訊取得經濟利益的企業、科研機構或個人。但是從事與該資訊有關的技術開發、經營管理活動的科技人員、生產人員、銷售人員、管理人員知悉該資訊不影響其祕密性。

第二,公衆在地域範圍上的相對性

由於我國地域遼闊,不同地區經濟文化、科學技術的發展很不平衡,有的技術在沿海地區和經濟發達地區早已推廣應用成爲公知技術,而在一些邊遠地區和經濟欠發達地區可能還鮮爲人知,屬於先進技術。和國外相比,則中國與世界先進國家在科技方面存在着很大差距。某些國外即將淘汰的技術,被我國企業引進之後,可能被當作先進技術,具有祕密性。因此,祕密性的地域範圍並不是象專利發明的新穎性那樣,有一確定的空間標準,而是隨着個案中涉及的有利益衝突的主體的性質的不同而不同。例如當所涉及的是兩個跨國公司的競爭關係時則應考慮世界範圍內的相關公衆。如果涉及的是一個國家的兩大企業之間的競爭關係,則應考慮這個國家的公衆。

(二)祕密性的相對性

但商業祕密作爲一種以祕密狀態保守的知識產權,無法以一個硬性的、絕對的標準衡量其祕密性,因此,我們對其祕密性的理解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這種相對性具體體現在以下四種情形中,換句話說,在以下四種情形中,儘管從形式上,該資訊爲權利人以外的其他人知悉,但並不能由此否認該資訊是商業祕密,侵權方以此作爲非罪的抗辯理由的,不能成立。這四種情形是:

其一,獨立多重發明。由於商業祕密的特殊性,會出現權利人和他人各自都以爲自己是該商業祕密的唯一權利人,或者相互之間發生橫向關係共同採取保密措施的,這種情形通常被稱爲“獨立多重發明”。

其二,反向工程。根據商業祕密權利人投入市場的產品,有人透過自己的研究發現該產品的商業祕密,並且同樣作爲祕密管理,即爲“反向工程”。

其三,商業祕密的使用與管理中,一定限度的公開。在商業祕密的使用與管理中,一定限度的公開是無法避免的,如一個廠商在使用某商業祕密時,不可避免要有一些工廠中的員工接近、掌握該祕密。

其四,爲其他行業、專業領域知悉。商業祕密的祕密性是在同一知識水平、同一專業技術知識領域內而言的,因爲一種經營資訊或技術資訊,可能對於一個外行人來說,沒有任何意義,也不會利用它實現某種利益目的。例如,一個出版商的客戶名單,對於競爭對手如獲至寶,對於並非該行業的人來說,可能一文不值、毫無意義。又如前蘇聯一種軍用的合金材料含有非常重要的技術資訊,以它的下腳料製作的一種民用掛衣鉤在民用領域卻從未意識到對該資訊的保密問題,後爲美國從中獲取。在上述其二、其三、其四的情形中,僅限於相關當事人是以不違反誠實經營的方式而知悉,如果是有意以此作爲侵犯他人商業祕密的手段的,仍然屬於違法行爲。

二、能爲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價值性)

若干規定第2條第3款規定:“本規定所稱能爲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是指該資訊具有確定的可應用性,能爲權利人帶來現實的或者潛在的經濟利益或者競爭優勢。”該解釋揭示了商業祕密的本質特徵。能爲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這指的是商業祕密的價值性,是法律保護商業祕密的目的。首先,商業祕密能給權利人帶來的經濟利益往往體現爲因競爭優勢所帶來的經濟利益。其次,該經濟利益不但包括應用商業祕密已帶來的經濟利益,而且也包括雖未應用但一旦應用必然取得的良好成果。商業祕密的價值性包括“現實的或者潛在的經濟利益或者競爭優勢”,不以現實的價值爲限。

能夠爲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這正是商業祕密的可受保護的財產利益。對經濟利益的追求是權利人取得商業祕密並努力維護所享有的商業祕密權的內在動力。商業祕密的權利人在開發研究商業祕密的過程中,已有明確的工業化或商業化目標,這無疑是出於謀求經濟利益的考慮。從商業祕密的實施利用結果來看,權利人因使用了自己所掌握的技術祕密或商務資訊取得在市場競爭中的優勢地位。例如在技術上,含有技術祕密的新產品、新材料、新工藝使其在同類產品中擁有性能穩定、質量可靠的特點,或者能夠降低產品成本、節約原材料;在商務方面,經營資訊的持有和運用能夠拓寬商品銷路或提高商品銷售價格;在經營管理上,商業祕密的運用能夠提高勞動生產率,開源節流,促進生產要素的優化組合,等等。商業祕密持有人可以從上述幾個方面使自己在競爭中處於更有利的地位,創造更多的利潤。而合法持有人以外的他人也有可能以這些資訊的使用謀取非法利益,保護商業祕密的意義就是禁止他人從這些資訊中取得不正當的經濟利益。

三、實用性

實用性是指商業祕密的客觀有用性,即透過運用商業祕密可以爲所有人創造出經濟上的價值,具有確定的實用性,是實現商業祕密價值性的必然要求。一項商業祕密必須能夠用於製造或者使用才能爲其持有人帶來經濟利益。正由於商業祕密的實用性,誰只要掌握了商業祕密,誰就必然可以將之用於實踐,所以在人才流動中商業祕密的侵權才變得如此容易和廣泛。

實用性條件要求技術資訊、經營資訊具有確定性,它應該是個相對獨立完整的、具體的、可操作性的方案或階段性技術成果。實用性還體現在商業祕密必須有一定的表現形式,如一個化學配方、一項工藝流程說明書和圖紙、製造產品的技術方案、管理檔案等等。實用性並不要求權利人對商業祕密的現實利用,只要該資訊滿足應用的現實可能性即可。實用性與價值性是密切相關的,實用性是價值性的基礎,沒有實用性就談不上價值性。所以,儘管商業祕密的價值性是包括將來的、潛在的價值,但同樣要求這種價值是具體的,根據科學的推斷是可預期的,商業祕密必須能夠運用到一定行業,從而產生實際的經濟價值,沒有實用性的經營資訊和技術資訊,抽象的概念、原理、原則,如不能轉化爲具體的可以操作的方案,不能稱之爲商業祕密,是不能獲得法律保護的。

四、採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性)

商業祕密的保密性是指商業祕密經權利人採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從而使一般人不易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該要件強調的權利人的保密行爲,而不是保密的結果。之所以有此規定,蓋因法律鼓勵爲權利而鬥爭者,不應保護權利上之睡眠者。保密性的客觀存在,使得競爭對手在正常情況下透過公開渠道難以直接獲悉該資訊。

(一)不採取保密措施,商業祕密不受保護

如果權利人對一項資訊沒有采取保護措施,對該項資訊採取放任其公開的態度,則說明他自己就不認爲這是一項商業祕密,或者其並不要求保護。

中國科學院科學儀器廠技術服務公司(後更名爲北京科儀誠科技開發中心,以下稱開發中心)與阜外醫院共同設計、試製A—100型ACT監測儀及配套試管和XJ—100型胸骨鋸。開發中心獲得了上述兩項產品的註冊證和生產許可證。張××曾經爲開發中心法定代表人,張××後來擔任北京麥迪凱爾醫療設備研究所(以下簡稱研究所)法定代表人,開發中心認爲,被告研究所利用在原告處掌握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在違反保密制度的情況下,生產了與原告生產的產品原理及內部結構完全相同的醫療器械,侵犯了原告的商業祕密,以此提起訴訟。法院經過申請查明,原告單位的資產評估師在評估本單位資產時,未將該項技術列入本單位的無形資產項下的“商業祕密”中。尤其是原告所提供的科學技術成果鑑定書,在成果鑑定證書的成果登記表中對ACT監測儀成果確定的密級爲公開。因此,由於原告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的商業祕密的存在,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保密措施法律寬容的規定

祕密性的判斷應當以合理性爲標準,要求權利人採取萬無一失的保密措施是不切實際的,即要求持有資訊的人採取措施併合理執行,而不要求措施的萬無一失。因此,對權利人來說,只要採取了合理的、適當的保密措施,使商業祕密在合法的條件下不至於被泄露就應當認爲具有祕密性。對此法律的規定也非常的寬容。《若干規定》第2條第4款規定:“本規定所稱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包括訂立保密協議,建立保密制度及採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關於商業祕密構成要件問題的答覆》中指出:“只要權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商業祕密權利人的職工或與商業祕密權利人有業務關係的他人知道或應該知道存在商業祕密,即爲權利人採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職工或他人就對權利人承擔保密義務”,可見《答覆》中對保密措施成立的要求較《若干規定》中更爲寬鬆,只要權利人提出保密要求即可。將權利人是否採取保密措施作爲認定商業祕密的要件之一,在學理上頗多爭議,但從公安部門認證犯罪、查辦案件的角度來看,作爲認定的要件十分必要。根據司法實踐,權利人只要採取了下列措施之一,即認爲採取了保密措施:(1)是否建立了保密規章制度;(2)是否與相對人或職工簽訂了保密協議或提出了保密要求;(3)涉及商業祕密的特殊領域是否採取了適當的管理或警戒措施;(4)其他爲防止泄密而採取的具有針對性及合理性的保密措施。一般情況下,合理的保護措施包括:

1.經營者建立了保密制度,將有關資訊明確列爲保密事項。

2.經營者沒有制定保密制度,但明確要求對某項資訊予以保密的。例如在該項資訊的載體上明確標明"保密"字樣等。

3.經營者建立了保密制度,雖然沒有明確該項資訊是祕密,但按照其保密制度規定,該項資訊是屬於保密範圍的資訊。

4.經營者在向他人披露,提供該項資訊時,在有關的合同或者其他檔案中明確要求予以保密。

5.經營者與他人合作開發或者委託開發一項新技術,在開發合同或者委託合同中,明確要求對待開發的技術進行保密。

6.此外,某些資訊依其屬性就可以表明屬於商業祕密,權利人無需採取其他保密措施。例如,某軟件開發商在其開發的軟件上進行加密,同時製作瞭解密軟件。這種加密、解密措施自然屬於該軟件開發商的商業祕密,開發商只要控制瞭解密軟件,就等於採取了保密措施,無需再採取其他保密措施。

想要判定一個資訊是否屬於商業祕密,那麼就要看其是否符合保密性、實用性、價值性以及祕密性等四個條件,如果符合的話那麼該資訊就屬於商業祕密。此時,法律是會給予保護的。任何人侵犯商業祕密都要承擔法律責任。本站爲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