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活選擇脫密措施或競業限制

由於不少公司的技術人員或進階管理人員都掌握着公司的核心商業祕密,爲了保證他們離職後不會泄露,一般公司都有與他們約定保密期,對競業限制進行規範。這對員工的就業肯定是由影響的,那麼該如何靈活選擇脫密措施或競業限制呢?以下是具體介紹。

靈活選擇脫密措施或競業限制

(一)脫密措施

脫密措施是指在脫密期間,承擔保密任務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明確要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時間內,約定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以保護企業商業祕密。

我國目前對脫密措施的規定,僅有部門規章和地方性規章,缺乏法律層次的規定。根據原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項的規定,用人單位與掌握商業祕密的職工在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保守商業祕密的有關事項時,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該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時間內(不超過六個月),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此外,地方性立法也對此有規定,如《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也作出了相關規定。根據上述規定及司法實踐的要求,企業在運用脫密措施保護商業祕密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適用範圍。一般在科技型企業或者高新技術開發領域適用,或者一些智力密集型企業等技術比較快的企業,不能適用於所有企業。

2.前提條件。脫密措施應用的前提必須是有可保護的商業祕密,否則其約定無效。

3.義務主體。必須是商業祕密的知悉者,即實際接觸、瞭解或掌握商業祕密的相關人員和企業高管,而不能是所有員工。

4.脫密期限。即脫密期(提前通知期)一般不能超過六個月。

5.具體措施。調整工作崗位後,如沒有特殊約定,企業不能降低脫密期員工的工資。

(二)競業限制措施

競業限制是指承擔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在任職期間或離職後在特定的時期和地區內,不得從業於競爭企業或進行競爭性營業活動。我國目前競業限制分爲兩種情況:

一是法定的競業限制。它主要是指企業的高管在任職期間不得任職、兼職、自營或爲他人經營競爭企業或競爭性業務。這些規定散見於《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用人單位不用與這些人特別約定競業限制。

二是約定的競業限制。它是指依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勞務合同或單獨的競業限制協議(條款),勞動者應當承擔的競業限制義務。

實踐中,競業限制協議是用人單位保護商業祕密的重要受到,也是常用手段。但是企業在運用競業限制協議時,應注意:

1.前提條件。

前提條件是必須要有可保護的商業祕密。商業祕密的構成要件有三:(1)該資訊不爲公衆所知悉;(2)該資訊能爲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3)權利人針對該資訊採取了保密措施。實踐中屬於商業祕密範圍的主要包括:(1)技術資訊、技術方案、技術數據等;(2)經營資訊,即在商業經營活動中所形成的經營計劃、經營總結、如投資計劃、銷售計劃、客戶名單等;(3)管理資訊,如管理模式、管理訣竅等;(4)其他資訊,除上述三種以外其他符合商業祕密構成要件的資訊。

2.義務主體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管、進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實踐中,商業祕密保護主要針對公司企業的6類關鍵崗位人員:(1)高層管理者;(2)技術研發人員;(3)進階營銷人員;(4)重要管理崗位的進階人員,如財務管理、法務人員;(5)祕書人員;(6)重要資訊員。

3.競業限制期限

最長期限不得超過2年。

4.競業限制的範圍

包括兩方面:一是企業的競爭性行業或者競爭性業務範圍;二是企業的業務區域範圍。

5.經濟補償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予以經濟補償。

6.違約責任

必須約定,否則一旦勞動者違約,那麼用人單位只有在證明自己存在損失的情形下才能向勞動者要求賠償。

不管是對脫密還是對競業限制的約定,都是爲了保護公司的商業祕密不泄露。但這樣的約定同時也造成了員工再就業的影響,所以一般會在協議中約定對員工進行一定的補償。更多關於脫密措施與競業限制方面的法律知識,您可以到本站相關欄目進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