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招牌上的同音字屬侵權行爲嗎
招牌上的同音字是否屬於侵權行爲要區別對待。不能一概而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了七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爲:
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2.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3.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4.僞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5.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6.故意爲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爲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爲的;
7.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二、商標侵權是什麼商標侵權即:
商標侵權行爲,是指:
行爲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其他干涉、妨礙商標權人使用其註冊商標,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爲。
侵權人通常需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明知或應知是侵權的行爲人還要承擔賠償的責任。
情節嚴重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具備下述四個構成要件的,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侵權行爲:
1、必須有違法行爲存在,即指行爲人實施了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行爲;
2、必須有損害事實發生,即指行爲人實施的銷售假冒商標商品的行爲造成了商標權人的損害後果。
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會給權利人造成嚴重的財產損失,同時也會給享有註冊商標權的單位等帶來商譽損害。
無論是財產損失還是商譽損害都屬損害事實。
3、違法行爲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即指行爲人對所銷售的商品屬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事實系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4、違法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即指不法行爲人的銷售行爲與造成商標權人的損害結果存在前因後果的關係。
按照規定招牌上的同音字是否屬於侵權行爲還需要區別對待,並不是所有的行爲都是屬於侵權行爲,對於商標侵權行爲是有相關的規定的,造成侵權行爲需要承擔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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