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物權保護是否受20年的限制
民法典規定,物權保護會不會受20年時效的限制,要依據物權的類型而定,如果是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不受時效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第一百九十六條【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二、物權取得的分類有哪些
物權取得可細分爲不動產物權的取得、動產物權的取得、用益物權的取得。
某些法律事實能夠引起這三種物權的發生,某些法律行爲僅能引起其中一種或二種物權的發生。
能夠取得不動產物權、動產物權、用益物權的法律事實主要有以下行爲和事實:
1、合同。
透過買賣、互易、贈與取得物權。
2、善意取得。
受讓人基於對不動產登記、動產佔有的信賴,以對價善意受讓不動產、動產的物權,縱使出讓人無轉讓的權利,受讓人依然能夠取得該不動產、動產的物權。
3、繼承、遺贈。
公民死亡後,繼承人、受遺贈人取得遺產的物權。
公民死亡的時間,是繼承人、受遺贈人取得遺產物權的時間。
4、賠償、補償。
透過獲得賠償、補償取得物權。
5、判決、裁決。
透過人民法院判決、仲裁庭裁決取得物權。
判決、裁決生效的時間是當事人取得物權的時間。
6、劃撥。
透過劃撥取得物權。
7、時效。
透過取得時效取得物權。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物權是否受時效限制,要依據請求的權利而定,如果請求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的,不受時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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