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請假8天未獲批強行休假,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經調查,男子強行休假的天數其實只有2天,其中有三天是有請假的,有3天是屬於喪假,而公司的制度規定,無故曠工三天的,解除勞動合同。所以該男子曠工兩天要承擔責任,但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九十條
【勞動者的賠償責任】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有哪些
1、濫用試用期內單方解除權:
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不得設試用期;
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
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須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方可單方面解除合同。
2、濫用違紀違章解除權:
在沒有企業規章制度,或規章制度違法,或規章制度沒有公示,或違紀行爲輕微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爲由解除勞動合同。
3、濫用不能勝任工作解除權:
隨意調動勞動者工作崗位或提高工作強度,藉口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
4、濫用調整調薪權:
隨意對勞動者調崗調薪,如將技術工程師調整到門衛,將辦公室文員調整到保潔崗位,或者將勞動者調往外地分公司上班,逼迫勞動者自動離職。
這裏中國人力資源法律網專業律師特別提示: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因勞動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隨時調整勞動者工作內容或崗位,雙方爲此發生爭議的,應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其調職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證明其調職具有充分合理性的,雙方仍應按原勞動。
5、濫用經濟性裁員解除權:
在不符合經濟性裁員條件和程序的情況下,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透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該強行休假的男子實際上曠工時間才兩天,不符合公司辭退的條件。
男子對無故缺勤承擔一定責任,但公司辭退勞動者的,要承擔經濟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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