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請假8天未獲批強行休假被辭,如何維權
經調查,該男孩子前3天的是有請假的,所以這三天的休假不屬於曠工,而父親病亡有三天的喪假,也不構成曠工,而實際曠工時間只是2天,未達到公司制度中辭退的標準,公司強制辭退該員工的,該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維權,並且該男子申請勞動仲裁後,獲得勞動仲裁機構的支援,裁定公司向該員工給予經濟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員工辭退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注:
若勞動者收入沒有高於本條規定的三倍,則補償年限不受最高12年的限制)
3、以上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透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辭退了爲病亡父親料理後事的員工,是屬於違法的行爲,員工可以透過勞動仲裁的方式維護自己合法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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