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XX,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漢族。
委託代理人劉紅,湖北XX律師。
被告江蘇XX公司。
負責人郭XX,經理。
被告武漢市XX廠。
法定代表人李XX,廠長。
被告劉XX,男,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董XX與被告江蘇XX公司、武漢市XX廠、劉XX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董XX於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爲,原告董XX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董XX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78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董XX負擔。
審判員鄒軍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齊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