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XX與黃山市XX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鄧XX,磚工。

鄧XX與黃山市XX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代理人:李XX,曾用名李芳,無業。

委託代理人:程XX,安徽XX律師。

被告:黃山市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黃山市屯溪區濱江東XX。

法定代表人:項XX,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鄭XX,安徽XX律師。

委託代理人:餘XX,安徽XX律師。

原告鄧XX訴被告黃山市XX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汪衛東適用簡易程序於2016年2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鄧XX的委託代理人程XX、李XX,被告黃山市XX公司的委託代理人餘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鄧XX訴稱:2014年9月25日7時左右,原告在被告承建的屯溪區柏景XX項目工地做工,每天180元,下午下班時,被告帶班工作人員不同意原告請假,強烈要求原告加夜班,後原告加班澆築混凝土至2015年9月26日6時左右才下班,在駕駛電動車回家途中,因連夜加班至早晨,加班時間過長,原告疲勞過度不慎從車上摔倒,導致原告右腳受傷,經醫院診斷爲右跟骨粉碎性骨折。2015年12月14日,原告傷情經安徽誠安司法鑑定所鑑定,其損傷評定爲傷殘十級,休息期270日,營養期75日,護理期105日。事故發生後,被告僅支付12200元。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爲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一、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等各項損失133127.97元;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鄧XX爲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的證據如下:

證據一、原告身份證、戶口本複印件一份,證明原告主體資格及原告的被撫養人情況;

證據二、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證明原告受傷的事實;

證據三、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五三二醫院門診病歷、出院記錄、中國人民解放軍醫療住院收費票據,證明原告受傷住院治療及支付醫療費10095.87元的事實;

證據四、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證明原告受傷的原因是被告安排其連夜加班導致疲勞過度;

證據五、安徽誠安司法鑑定所司法鑑定意見書,證明原告傷殘等級爲十級及三期情況;

證據六、鑑定費票據,證明原告支付鑑定費1300元的事實;

證據七,授權委託書,證明鄧XX受傷後委託其妻子李XX處理事故的時間是2014年10月20日。

黃山市XX公司在庭審中辯稱: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133127.9元,沒有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請。

黃山市XX公司爲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的證據如下:

證據一、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證明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證據二、黃山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決定書(黃政複決(2015)8號),證明原告受傷不屬於工傷的事實,被告在本起事故中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證據三、人民調解協議書、收條,證明2014年10月9日,原、被告就該起意外事故進行了和解,被告補助原告12200元,協議書有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有原告妻子代原告簽字,被告已經履行完畢,糾紛已經解決。

黃山市XX公司對原告提交的證據發表如下質證意見:證據一,真實性無異議,原告是農村戶口,賠償按照農村標準進行賠償,被撫養人有幾個子女無法證明;證據二,真實性無異議,是一個單方事故,由原告自行承擔;證據三,與被告不具有關聯性;證據四,真實性無異議,”因加班時間過長疲勞過度”不是由黃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來認定,對此有異議;證據五至證據六,與被告不具有關聯性;證據七,與本案無關聯性。

鄧XX對被告提交的證據發表如下質證意見:證據一,無異議;證據二,與本案無關聯性,可以看出原告加班的事實;證據三,收到12200元無異議,本次起訴中也已扣減,調解協議是不合法的,原告授權日期是2014年10月20日,調解協議是2014年10月9日籤的,且原告妻子是在空白紙條上簽字的。

本院對原告提交的證據認證如下:證據一、證據二、證據四,被告對其真實性無異議,本院經審查予以採信;證據三、證據五、證據六,能夠證明原告受傷住院治療、支付醫療費及傷殘等級事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經審查予以採信;證據七系授權委託書,能夠證明原告受傷後於2014年10月20日委託其妻子李XX處理相關事宜的事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經審查予以採信。

本院對被告提交的證據認證如下:證據一,原告無異議,本院經審查予以確認;證據二系行政複議決定書,內容真實、合法,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經審查予以採信;證據三,原告對收到被告的一次性補助12200元無異議,本院經審查予以確認;但人民調解協議書是在原告未提供授權委託書授權其妻子處理相關事宜的情況下由其妻子李芳以原告的名義與被告簽訂,且原告事後未追認,故該人民調解協議書屬於效力待定,因此,被告的證明目的不能成立,綜上,該人民調解協議書與本案無關聯性,本院經審查不予採信。

經審理查明:2014年9月25日7時左右,鄧XX在黃山市XX公司承建的屯溪區柏景XX項目工地做工,後加班澆築混凝土至2014年9月26日6時左右才下班,在駕駛電動自行車回家途中,行駛至新安XX路段時,因加班時間過長較爲疲勞不慎從車上摔倒,導致其右腳受傷。鄧XX受傷後,被送往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五三二醫院治療,住院29天,支付醫療費14745.68元,其中,醫保統籌支付4649.81元,個人支付10095.87元,2014年10月25日出院。2015年12月14日,鄧XX傷情經安徽誠安司法鑑定所評定爲:1、鄧XX右足損傷評定爲傷殘十級;2、鄧XX的損傷評定爲休息期270日,營養期75日,護理期105日,從受傷之日起計算(含二次手術休息期、營養期、護理期)。爲此,鄧XX支付鑑定費1300元。

另查明:鄧XX系非城鎮居民,事故發生前其在黃山市XX公司從事磚工。其與妻子李XX生育一女鄧XX(2004年9月10日出生),現在柏山小學讀六年級;其父親汪XX(1943年7月13日出生),在家務農,享受低保。汪XX膝下有一子二女。

再查明:2014年10月9日,鄧XX收到黃山市黃山市XX公司給付的一次性補助12200元。

本院認定鄧XX的損失爲:

1、醫療費10095.87元(本院憑票據予以覈定);

2、住院伙食補助費290元(29天10元/天,原告住院29天,住院伙食補助費按10元/天計算);

3、營養費750元(75天10元/天,原告的營養期評定爲75天,營養費按10元/天計算);

4、護理費6816元【104元/天29天+50元/天(105天-29天),原告的護理期評定爲105天,在住院29天期間,無護工陪護證明,其護理費參照上一年度安徽省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平均工資104元/天(38091元/年÷365天)計算;出院期間的護理費按50元/天計算】;

5、誤工費35232.30元【130.49元270天,原告的休息期評定爲270天,事故發生前其在黃山市XX公司從事磚工,其誤工費參照上一年度安徽省建築業平均工資130.49元/天(47632元/年÷365天)計算】;

6、殘疾賠償金27176.58元(10821元/年20年10%+被撫養人鄧XX生活費8975元/年7年10%÷2人+被撫養人汪XX生活費8975元/年8年10%÷3人,原告系非城鎮居民,其殘疾賠償金參照安徽省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821元/年的標準計算20年;被撫養人鄧XX系非城鎮居民,其生活費參照安徽省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8975元/年的標準計算7年;被撫養人汪XX系非城鎮居民,其生活費參照安徽省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8975元/年的標準計算8年);

7、精神撫慰金5000元;

8、鑑定費1300元(本院憑票據予以覈定);

9、交通費200元(結合原告住院天數,本院酌定)。

上述鄧XX的損失合計:86860.75元。

本院認爲:本案案由應確定爲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因原告在被告承建的屯溪區柏景XX項目工地正常工作後且連夜加班澆築混凝土至清晨的情況下,被告未提供臨時休息場所給予原告等加班人員必要的休息,致使原告下班後疲勞駕駛電動自行車在回家途中不慎從車上摔倒受傷,被告存在一般過錯;但原告作爲成年人在明知其連夜加班產生疲勞的情況下,未進行必要的休息,對其損害結果自身存在主要過錯。綜上,本院經綜合考量確認原告在本起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即60%,被告承擔次要責任即40%。因此,被告應賠償原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鑑定費、交通費計34744.30元(86860.75元40%),扣除被告給予原告的補助費12200元,被告應實際賠償原告醫療費等各項損失計22544.30元。被告提出原告受傷不屬於工傷事故,被告作爲用人單位不應該承擔賠償的抗辯意見,與原告要求被告承擔侵權責任不是同一法律關係,故被告的抗辯意見,本院不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黃山市XX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鄧X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鑑定費、交通費計22544.30元;

二、駁回原告鄧XX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481.50元,由被告負擔593.50元,原告鄧XX負擔88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汪衛東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江XX

法律法規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二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九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爲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二十二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爲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二十三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二十四條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爲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覈實證據。

第一百四十二條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