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因曠工被辭退工資怎麼算?

一、員工因曠工被辭退工資怎麼算?

員工因曠工被辭退工資怎麼算?

曠工自動離職工資是指曠工形式自動離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出勤計算工資,但勞動者也應賠償損失。結清工資和賠償損失應當分別計算,合併結算。《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並非所有辭退都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的,當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存在過錯爲由即時辭退的,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作爲企業來講應該有比較健全的考勤管理制度及離職管理制度(內容合法、制定民主、經培訓或公示告知),該員工在未向公司請假及辦理離職手續的情況下,不來上班就應當算曠工,連續曠工幾天構成嚴重的違紀的,是可以辭退的。

故只要收集其嚴重的違紀的證據,予以辭退就可,但應通知工會,並將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書透過郵寄掛號信及電郵的方式發送到其居住地地址(一般應聘登記表上都會要求填寫,可以註明,該地址爲其本人的正常通訊地址及聯繫方式,如有改變應及時通知人資部,因本人過錯,承擔過錯責任)

二、職工曠工怎麼扣工資?

員工曠工扣工資需要根據用人單位的具體規章制度進行處罰。法律未具體明確規定。對於員工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無正當理由經常無故曠工連續超過15天或者曠工超過30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用人單位有制定規章制度的權利,規章制度的建立經過公示,規定了曠工的處罰,是發生效力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法律有明文規定工資的計算方式,如果員工曠工不來工作,只能扣除其曠工的那幾天的工資,不能扣除全部工資,也不能扣除雙倍工資。也就是說,員工付出了勞動,則應當計算其工作時間的工資。

曠工是嚴重的違紀行爲,曠工期間可以計算工資,但不可以扣發工資,而且因多次曠工,用人單位是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所以,勞動者應遵守用人單位的制度。

勞動者在和我國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合同之後,此時是應該嚴格的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如果是我國的勞動者無故曠工的,此時是需要被嚴厲的處罰的,對於勞動者曠工的行爲,用人單位是可以根據單位所規定的規章制度,扣除工資或者是辭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