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曠工辭退員工,曠工時間是多久

因曠工辭退員工,曠工時間是多久

一、因曠工辭退時間是多久

勞動法關於曠工幾天可以開除的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每個公司不一樣的規定,一般是三天。

相關勞動合同解除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企業能否辭退曠工職工

一般情況下,曠工只有達到一定程度纔會被辭退。具體當然要看用人的單位的規章制度了。不同的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會有所不同,辭退員工要求的曠工時間長短不同。另外,即使要辭退員工也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

首先,在大家的印象中,企業以曠工開除或者辭退員工司空見慣,所以潛意識認爲企業有這樣的權力。但這樣的理解現在當然不合時宜了。1982年4月10日公佈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經被1994年7月5日公佈的《勞動法》和2007年6月29日公佈的《勞動合同法》代替,且已於2008年1月15日正式被廢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也就自然廢止了。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再無權以曠工名義開除員工,而只能解除勞動合同。但要解除勞動合同也不能直接以“曠工”的名義,而需要先把曠工上升爲規章制度,然後以員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名義來解除勞動合同,辭退員工。

第二,按照新的法律規定,曠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就屬於企業自主行爲,完全要依照企業事先制定的規章制度中的標準來定。不過用人單位在制定或修改規章制度時首先要依法,其次程序要民主,需透過與職工或者工會展開民主協商,最後還要公示或告知全體職工,可以以員工手冊、公告、內部網等方式進行。

第三,法律規定賦予用人單位的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用人單位是否行使當然按照企業利益來抉擇,所以在用工荒出現或者其他關係企業利益的情況下,很多曠工嚴重的員工也未必會被辭退。

具體到曠工多久就能辭退員工的問題,法律上沒有做出統一規定,這方面的內容可以由公司規章制度進行規定,通常情況下要是員工曠工3天的,則單位就可以將其辭退。本站小編爲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