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國企員工因曠工被辭退的標準是什麼?

一、賠償國企員工因曠工被辭退的標準是什麼?

賠償國企員工因曠工被辭退的標準是什麼?

國企員工因曠工被辭退是不存在賠償的,勞動者因曠工等過失,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依法辭退員工的情形有:

1、試用期辭退;

2、員工的辭退;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員工的辭退;

4、違法兼職員工的辭退;

5、欺詐、脅迫企業訂立勞動合同員工的辭退;

6、被追究刑事責任員工的辭退;

7、對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員工的辭退;

8、對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員工的辭退;

9、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企業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有關員工的辭退;

10、經濟性裁員。

二、企業一般是怎樣對員工曠工行爲進行處罰的?

1、《勞動法》賦予用人單位有制定和執行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權力。

2、曠工是一種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爲。曠工嚴重的,甚至會被用人單位除名。用人單位依據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規定對其予以處分和罰款,是一種正常的企業管理。

3、至於對曠工的處罰與安全積分和年終獎金掛鉤,也是法規允許企業應有的自主權。因爲各個公司的經營特點不同,可以制定側重點不同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比如有的公司實行彈性工作時間,對勞動紀律會鬆一些。有的公司24小時執行,不允許崗位缺人,就得嚴肅勞動紀律。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的國企員工因曠工被辭退的具體認定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員工的曠工行爲本身就是違反了勞動工作紀律的行爲,所以是不存在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