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漢族。
委託代理人馮XX、王洪生,河南金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付XX,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
委託代理人付XX。
被告濮陽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趙XX。
委託代理人李XX。
原告王XX訴被告付XX、濮陽市XX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原告王XX於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爲,原告王XX自願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王XX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XX承擔。
審判長李XX
審判員白XX
人民陪審員樊英麗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