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如何解除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或者用人單位原因超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的,可以解除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的區別
1、產生方式不同保密是一種法定義務,不管當事人之間是否有明示的約定,是否簽署保密協議,勞動者在職期間和離職以後均承擔保守商業祕密的義務;
而勞動者的競業限制義務則是一種約定義務,則是基於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約定,無約定則無義務。
2、適用對象不同約定保密義務的義務人爲由於職務或工作原因而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勞動者,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只應當要求涉密崗位的勞動者承擔保密義務。
約定競業限制義務的義務人是單位的進階管理人員、進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承擔競業限制義務應當以負有保密義務爲前提,而負有保密義務應當以知悉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或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並且有合同約定爲前提。
3、遵守方式不同保密義務要求保密者不得泄露商業祕密,側重的不能“說”,競業限制義務要求勞動者不能到競爭單位任職或自營競爭業務,側重的是不能“做”。
4、義務負擔不同保密義務勞動者承擔的義務僅限於保密,並不限制勞動者的就業權,而競業限制義務不僅僅限制勞動者泄密,還限制勞動者的就業,勞動者的負擔重很多。
5、期限不同保密義務的存在沒有期限,只要商業祕密存在,義務人的保密義務就永遠存在;
而競業限制則存在着一個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年。
6、費用支付不同保密可以支付保密費也可以不支付,競業限制約定是對勞動者自由擇業權的限制,用人單位應當就此給予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
此外,保密費是勞動者在職期限發放,而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則是在勞動者離職後發放。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
如果因爲用人單位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請求解除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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