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屆畢業生用人單位不給解約函怎麼辦
應屆畢業生解除勞動合同後不能解約函的,屬於勞動爭議,協商不成時可向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勞動者解除合同有什麼程序
1、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
也就是說,在勞動者提出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後,還需要繼續工作至少三十天。
這個三十天實際上是給予用人單位重新安排該崗位人員和與勞動者辦理工作交接的時間,這個時間是法定的,不能減少。
如果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即時離職,就會構成違法解除。
2、必須採取書面通知的形式。
這是勞動合同法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形式要求,即必須採取書面形式。
實踐中,律師一般會建議採用特快專遞的方式提出解除要求,以利於固定和儲存證據。
以免到時候如果單位不認可曾經提出書面證據時,勞動者無從抗辯。
3、如果在試用期提出解除合同,則應當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
試用期中不僅是用人單位要對勞動者進行考覈,勞動者也可以對用人單位進行考覈,以確定自己是否繼續在該單位工作,所以對於試用期提出離職的,只要求提前三天即可,也並未要求一定採取書面形式。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屆畢業生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給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屬於勞動爭議,勞動者可能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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