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XX公司與楊X確認勞動關係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原告:重慶XX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江北區觀音橋東環XX,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XXXX6214942K。

重慶XX公司與楊X確認勞動關係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負責人:吳XX,職務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陳X,重慶博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譚XX,重慶XX律師。

被告:楊X,女,1992年1月3日出生,住重慶市長壽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徐婕,重慶聯益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重慶XX公司與被告楊X確認勞動關係糾紛一案,本院於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重慶XX公司於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爲,原告申請撤訴系其處分訴訟權利的行爲,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重慶XX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慶XX公司負擔。

代理審判員  姚麗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