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單位不和勞動者籤勞動合同要如何辦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職工可以去勞動監察部門反映要求賠償雙倍工資,如果協商不一致的可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結果不服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不能解除職工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不能解除職工的勞動合同的情況有:
1.疑似職業病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
2.在本單位因工傷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三、勞動者合同到期工作單位不給再續簽應該如何處理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如果勞動者存在以下情形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賠償金按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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