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訴訟代理人:熊XX,宜春市XX法律工作者。
被告:晏XX,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漢族,袁州區人,住宜春市袁州區。
被告:江西南式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經濟技術開XX,組織機構代碼:。
法定代表人:南XX,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陳XX,江西XX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周X,陳XX,江西XX律師。
被告:中國XX公司
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區袁山中XX***號。組織機構代碼:739XXXX1137。
負責人:高XX,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吳X,江西XX律師。
原告羅XX與被告晏XX、江西南式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中國XX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羅XX於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爲,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羅XX撤訴。
案件受理費2792元,減半收取計幣1396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羅XX負擔。
代理審判員 陳國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代書 記員 盧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