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以考覈未完成爲理由辭退員工是否合法
如果公司沒有培訓員工也沒有爲其調崗,直接以考覈未完成爲理由辭退員工是不合法的。公司一般需經過上述步驟纔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與其解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公司以不能勝任工作爲由辭退員工怎麼處理
公司以不能勝任工作爲由辭退員工,必須提出相應的證明,並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不能勝任工作”是指勞動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用人單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額標準,使勞動者無法完成任務。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對於不能勝任工作的員工,不能直接辭退,要先進行培訓或挺調崗,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三、公司以調崗爲由辭退員工員工應當怎麼維權
公司以調崗爲由辭退員工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二倍經濟補償金。如果單位不同意給予員工補償的,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勞動者在單位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爲經濟補償金,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半年的支付六個月工作。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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