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蓋章並不是勞動合同生效的必備要件。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可表示勞動合同生效。爲防止隱患,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最好要求用人單位既簽字又加蓋公章。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只簽字不蓋章或只蓋章不簽字的勞動合同也經常能見到,可分爲以下3種情形:
1、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的是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該勞動合同有效;
2、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的是用人單位的行政或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他們簽字的勞動合同應認定有效;
3、勞動合同上只有用人單位公章,該勞動合同有效。
當然,即便勞動合同單位沒蓋章,勞動者也可以透過其他證據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事實。
勞動合同上可以寫違約金,公司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在合同的文字上有雙方的簽字,但是沒有蓋章,這樣的勞動合同也是有效的。蓋章並不是勞動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簽字或者蓋章,這兩個條件滿足任意一個都可以使勞動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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