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高與中XX公司、重慶XX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原告:冉X,男,漢族,貴州省鳳岡縣人。

冉高與中XX公司、重慶XX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委託訴訟代理人:姚X,貴州尊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宋愛勇,貴州尊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XX公司,住所地廣東省珠海市拱北迎賓南XX。

法定代表人:楊XX。

被告:重慶XX公司,住所地重慶市銅梁區巴川街道辦事處北環XX-1。

法定代表人:戴XX。

原告冉X與被告中XX公司、重慶XX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在審理過程中,查明本案被告中XX公司並非正當當事人,即被告主體不適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二)有明確的被告”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冉X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935元,由本院退還原告冉X。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韓帥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書記員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