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如何採取措施保護現場

交通事故如何採取措施保護現場
保護事故現場,要採取行之有效的措施:
1,交通事故發生後,要立即確定現場範圍,用白石灰、沙石、樹枝、繩子等將現場標圍封閉,並注意保護,禁止車輛和行人進入。
2,如果要搶救傷員,應當標記傷員的原始位置,以證明現場的變動情況。
3,要注意尋找目擊證人,記下見證人的身份、地址、聯繫方式等。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三條
發生死亡事故、傷人事故的,或者發生財產損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
(一)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
(二)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三)駕駛人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嫌疑的;
(四)機動車無號牌或者使用僞造、變造的號牌的;
(五)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六)一方當事人離開現場的;
(七)有證據證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駕駛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立即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次生事故。駕駛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傷無法行動的,車上其他人員應當自行組織疏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