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事故鑑定怎麼做

在發生機動車事故後,爲了明確劃分雙方責任,確定賠償比例,必須進行對損失大小、責任大小進行事故鑑定。那麼,具體的機動車事故鑑定應該怎麼做呢?今天,本站小編整理了以下資料爲您答疑解惑。

機動車事故鑑定怎麼做

一、凡需要鑑定事故車輛及其他檢材,由辦案人在案發72小時內,按規定項目認真填寫委託書,並由辦案人親自送到鑑定大廳技術科登記,對需要做車輛、物品及人員的司法鑑定的事故,必須由辦案人及雙方當事人三方同時到場,並簽字方可生效,缺一不予受理檢驗。

二、對拒絕到場的當一人或一方拒絕簽字的,辦案民警寫出情況說明,報大隊領導、主管事故科長簽字。如車輛只做痕檢、安檢,到事故鑑定中心直接交費,找當日值日班工程師檢車。如車輛還需做車損作價,須在接到委託書後72小時內出具鑑定結論和報告後,當事人到事故鑑定中心交費,辦案民警到鑑定大廳技術科民警領取交通事故車輛物品損失價格鑑定結論書,對肇事逃逸案件,要進行鑑定的,大隊領導審批後費用後期處理。

三、車輛檢驗的期限: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委託有關機構對車輛進行檢驗、鑑定;檢驗、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可以延長十日。

四、法律依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屍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檢驗、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鑑定週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覈查”。

《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第六章調查取證第四十九條規定,對因檢驗、鑑定需要扣留事故車輛及其行駛證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製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交付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扣留車輛、證件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