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與行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辦法是什麼?

電動車與行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辦法是什麼?

隨之經濟的發展,如今大街小巷電動車隨處可見。雖然電動車的時速有法律規定不得超過20km/h,但是現實中絕大多數電動車都解開了這種限制,電動車的速度可以說也不慢,那麼,電動車是不是交通事故中的車輛呢,電動車與行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辦法是什麼呢,下面小編來告訴你。

一、電動車與行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辦法

如果非機動車道被佔用,例如有汽車停靠,或在施工等,非機動車可以藉機動車道行駛,否則就是佔道行駛,屬於違章行爲。

轉彎車輛應該讓直行車輛先行,如佔道行駛,則有責任。如在非機動車道被撞了,機動車爲全責。

二、電動車的屬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機動車是指由動力裝置驅動或牽引、在道路上行駛的、供乘用或(和)運送物品或進行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包括汽車及汽車列車、摩托車及輕便摩托車、拖拉機運輸機組、輪式專用機械車和掛車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軌道上執行的車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爲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通常將非機動車分爲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和畜力車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將電動自行車納入非機動車管理的範圍,並對其種類登記、道路行使速度作了明確規定。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行使。

北京市公安局頒佈《關於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的通告》,決定爲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辦理車輛登記。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蓄電池作爲輔助能源,具有前後兩個車輪,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者電助動功能的特種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應當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登記並核發牌證後,方可上道路行駛。電動自行車符合國家《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規定,且列入本市電動自行車產品目錄的,准予登記,核發牌證。即符合條件的電動車列入非機動車管理體系,屬於非機動車。 根據《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的規定,電動車的基本參數主要包括:最高時速不超過20km/h,整車質量不超過40kg,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應不大於240W,以最高車速電動騎行時,其幹態制動距離應不大於4 m,溼態制動距離應不大於15 m,且必須具有良好的腳踏功能。但是,現在的電動自行車的廠家在生產的過程中並沒有準照這些標準進行生產,很大一部分電動車的最高時速已達到50km/h(這一類的電動車可以稱爲“超標電動車”),與一般機動車的時速相差不大。然而,消費者在選購的過程中,也不知道相關的國家標準,而且還認爲這一類的電動車既具有了電動車的靈活、輕便的特點,又兼具了機動車的時速,很實用。 由此造成不符合《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規定的電動車如何界定。依據目前交管部門的處理管理,經鑑定時速超過20km/h的依據機動車的歸責原則劃分責任。 基於此,筆者認爲區分電動車屬於機動車亦或非機動車的依據在於時速是否超過20km/h。

三、電動車交通事故歸責原則的法律規定。

電動車交通事故中,依據是否屬於機動車的不同,其所承擔的法律責任是完全不同的。電動車屬於非機動車與機動車發生事故,適用無過錯原則;電動車屬於機動車與其他機動車發生事故,適用過錯原則。

電動車與行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辦法有很多,不同的地方都有不同的規定,但不管是使用的哪一種辦法,都必須公平公正原則,就目前看來,我國在這一方面的規定還不夠完善,很多現實情況在法律中都沒有解決辦法。具體問題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