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開車門發生交通事故責任誰承擔

停車開車門發生交通事故責任誰承擔

1、車輛違規司機及乘客需負全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據此,如果是在車輛違規停車的情況下開車門引發事故的,或是在車輛還沒有停穩就開車門引發事故的,司機和開車門的人應負全部責任。

2、司機未盡義務負主要責任。

營運車輛停車下客前和過程中,駕駛人都有確保安全和提醒的義務。如果未履行義務,駕駛人需要承擔主要責任。同時開車門乘客也有一定的觀察周邊環境的義務。如果因開車門不慎傷人,乘客也需承擔一定責任。

3、乘客不顧勸阻強行開門需負主要責任。

若有不顧駕駛人勸阻強行開門發生意外的,乘客承擔主要責任。

4、無違規盡義務需明確另一方的責任。

如果車輛並未違規,且駕駛人和乘客都做到了其義務,可開車門時還是發生意外了,作爲一起交通事故,還應該明確另一方承擔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