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在租賃期內是否可以賣掉房子

房主在租賃期內是否可以賣掉房子

作爲房主可以對自己合法擁有的房子進行處分,而這裏的處分自然就包括了出租、出售等等。但要是房子本身尚在租賃期內,此時房主是否可以將房子賣掉呢?不少人都遇到過這樣的問題,卻不太清楚應該如何處理,下文中本站小編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房主在租賃期內是否可以賣掉房子

《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9條第2款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租賃權雖然是債權,但爲平衡當事人利益,兼顧經濟上保護弱者,該權利被物權化,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對抗所有權的變動。因此房主在租賃期內有權出賣房屋,買方取得房屋所有權;但承租人有權基於租賃合同繼續使用,直至租賃期屆滿爲止,其對於房屋的使用權不因買賣而受影響,此即法律上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構成要件如下:1、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新所有權人須尊重標的物上的承租人使用權原狀。也就是說,須取代原所有權人而成爲新的出租人。2、房屋所有權發生了變動,變動原因不僅包括買賣,也可以包括贈與、繼承等。在租賃物所有權轉讓的場合,租賃合同繼續存在,除非承租人有終止租賃合同的意思表示,租賃合同的內容除主體變更外,其他內容不變。同時《合同法》第230條規定,房屋所有人出賣出租房屋,要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但是“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不適用於所有承租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6條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此外,租賃期限也有一定限制。《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9條第3款,“未定租期,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應當准許。承租人有條件搬遷的,應責令其搬遷;如果承租人搬遷確有困難的,可給予一定期限讓其找房或者騰讓部分房屋”,因此若未約定租期,房主可在合理期限內要求承租人搬遷。

二、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如何行使

房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是指房屋出租人欲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應當在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15日內明確表示購買,否則視爲放棄優先購買權。另外,如果有房屋共有人優先購買、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並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等3種情況,承租人無權行使優先購買的權利。

如果原房主出賣房屋時,沒有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房屋承租人,侵犯了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承租人可以主張原房主對給其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承租人不可以主張原房主與新房主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根據規定,雖然房子在租賃期內,房主可以將其賣掉,但爲了維護承租人的合法利益,我國規定了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即此時雖然允許房主賣房,但作爲購買者也需要繼續履行房主與承租人之間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才行,否則就有可能對承租人利益造成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