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雙文明單位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爲了進一步推動中國人民銀行系統羣衆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的開展,不斷提高雙文明單位的建設與管理水平,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若干重要問題的決議》和黨的十五大精神,制定本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雙文明單位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頒佈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1999-07-05

實施時間:1999-07-05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進一步推動中國人民銀行系統羣衆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的開展,不斷提高雙文明單位的建設與管理水平,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若干重要問題的決議》和黨的十五大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金融監管辦事處、中心支行、縣(市)支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雙文明單位是指在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兩個方面協調發展,取得突出成績的單位,並經考覈、評選,由上級行授予的綜合性榮譽稱號。

第四條 開展創建雙文明單位活動(以下簡稱“創建活動”)是中國人民銀行系統加強精神文明建設的中心環節,則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把兩個文明建設落到實處的有效途徑,是加強基層建設、提高幹部隊伍素質和金融監管水平的重要措施,在兩個文明建設過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第五條 創建活動要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爲指導,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和“精神文明重在建設”的方針,緊緊圍繞履行中央銀行職責,不斷提高幹部職工的思想道德素質和文化業務素質,努力建設一支政治過硬、業務優良、作風清正、紀律嚴明的高素質的幹部職工隊伍,促進中國人民銀行改革和業務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六條 創建活動要在各級黨委(黨組)的統一領導下進行。要成立精神文明建設領導小組,其辦事機構設在黨委宣傳部。要制定創建活動的規劃、措施和具體實施辦法。創建活動要作爲本單位工作的重要內容,並納入領導班子考覈和幹部考覈範圍,作爲幹部使用和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 雙文明單位條件

第七條 雙文明單位在領導班子建設方面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堅定不移地貫徹執行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和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依法履行中央銀行職能,帶領幹部職工出色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二)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方針,緊緊圍繞金融改革、發展和中國人民銀行的中心工作,抓好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三)堅持民主集中制,健全黨內民主生活,勇於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班子團結協作,有較強的凝聚力和戰鬥力。

(四)堅持羣衆路線,密切聯繫羣衆,傾聽羣衆意見,正確對待和使用手中的權力,爲羣衆辦好事,辦實事,自覺接受羣衆監督。

(五)班子成員清正廉潔,堅持原則,自覺遵守黨紀國法,公道正派,不謀私利,爲幹部職工樹立榜樣,在幹部職工中有較高的威信。

第八條 雙文明單位在隊伍建設方面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政治過硬。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堅持貫徹執行金融工作的各項政策,敢於同各種違法違規行爲作鬥爭,幹部職工愛祖國、愛人民、愛集體、愛崗位,具有良好的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家庭美德。

(二)業務優良。幹部職工刻苦學習金融知識和金融政策法規,學習現代市場經濟、科技和法律知識,認真鑽研金融業務風氣濃厚,能自覺按經濟規律和金融規律辦事,是金融工作的內行。

(三)作風清正。幹部職工嚴於律己,廉潔奉公,不徇私情,繼承、發揚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的優良傳統和作風。

(四)紀律嚴明。幹部職工遵紀守法,堅持抵制和反對各種不正之風,做到令行禁止,樹立中央銀行良好形象。

第九條 雙文明單位在金融業務工作方面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依照法律規定和有關授權,認真履行各項職責,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二)依法監管金融機構(證券、保險機構除外),圓滿完成各項金融監管任務,轄區內金融秩序良好。

(三)做好轄區內經濟、金融執行的分析,爲上級單位和有關部門決策提供依據。

(四)做好金融服務,加強規範化管理,嚴格操作程序和操作規範。

第十條 雙文明單位在行風行貌建設方面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廣泛開展學先進、樹新風活動,單位內風氣正,職工精神面貌好,工作秩序井然。

(二)幹部職工參政議政意識強,羣衆性的文化體育活動活躍,職工之家建設取得顯著成績。

(三)辦公、生活環境整潔,綠化、美化、淨化成效顯著。

(四)搞好精神文明建設宣傳陣地,建好圖書閱覽室、榮譽室、活動室、宣傳櫥窗等。

第十一條 雙文明單位在綜合治理工作方面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要建立綜合治理的領導責任制,工作機構健全、人員落實、職責明確、措施具體。

(二)堅持不懈地開展法紀教育和安全教育,幹部職工的法紀觀念和安全意識強,自覺做到遵紀守法。

(三)認真做好“三防一保”工作,嚴格各項規章制度,對重要部門和要害崗位嚴格檢查、嚴格管理,及時發現和堵塞漏洞,無重大責任事故和經濟、刑事案件

(四)綜合治理工作成效顯著,得到上級單位和地方有關部門的肯定。

第三章 評選和命名

第十二條 雙文明單位每兩年評選命名一次,不搞終身制。

第十三條 雙文明單位分爲總行級、分行級和中心支行級三種級別。

第十四條 雙文明單位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進行評選、推薦、命名、表彰,並頒發獎牌和榮譽證書。

獎牌和榮譽證書的格式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 雙文明單位應逐級申報,只有獲得本級別稱號的雙文明單位才能申報上一級別的稱號。

第十六條 獲得總行級別榮譽稱號的雙文明單位,可推薦參加金融系統和全國級別文明單位的評選。

第十七條 雙文明單位榮譽稱號由上級行命名。

第四章 獎勵和取消稱號

第十八條 對獲得各級雙文明單位榮譽稱號的,本着精神獎勵爲主,物質獎勵爲輔的原則,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

各分支行、各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獎勵標準和獎勵辦法。

第十九條 獲得雙文明單位稱號的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其榮譽稱號,並收回獎牌和榮譽證書:

(一)由於監管不力,轄區內發生重大金融風險的;

(二)發生重大經濟案件,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三)領導班子成員犯有嚴重錯誤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

(四)沒有達到當地或上級主管部門規定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的;

(五)幹部職工中因犯罪行爲受到刑事處罰的;

(六)幹部職工中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

(七)發現申報雙文明單位時弄虛作假,與實際情況不相符合的;

(八)發生其他重大問題造成嚴重損失和重大不良影響的。

第五章 雙文明單位的管理

第二十條 各級黨委(黨組)要加強對雙文明單位創建活動的領導。各創建單位和已經獲得榮譽稱號的單位要不斷努力研究和探索雙文明單位建設的新思想、新途徑,推動中國人民銀行系統雙文明單位建設的不斷髮展。

第二十一條 雙文明單位原則上實行分級管理,即誰命名誰管理。總行級雙文明單位由總行委託分行精神文明建設領導小組管理。各級精神文明建設領導小組要加強對雙文明單位的管理,做好檢查、驗收、評選、表彰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各級精神文明建設領導小組要加強對雙文明單位創建活動的組織、指導和監督,對創建工作開展好的單位要予以表揚,工作開展不得力的單位及其領導要予以批評。

第二十三條 上級精神文明建設領導小組對下級行授予稱號的雙文明單位有權予以監督,發現問題,有權進行通報批評或建議取消其榮譽稱號。

第二十四條 各級精神文明建設領導小組應建立雙文明單位管理檔案,檔案內容包括:雙文明單位的概況、申報審批表、主要事蹟和考覈記錄等。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精神文明建設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中心支行可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適合各自實際的實施細則或量化考覈辦法,報上一級精神文明建設領導小組備案。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機關(含直屬企事業單位)、印製系統、行屬各院校應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適合各自實際的雙文明單位管理辦法,報總行精神文明建設領導小組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