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 程序

減刑 程序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鑑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行爲人對於某些專業性的問題存在疑惑的是可以申請司法鑑定的,由於司法鑑定的結果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刑事訴訟結果,所以行爲人應該依法去有鑑定資格的機構進行司法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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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和減刑的程序

(二)減刑、假釋的程序      1、監獄提請減刑、假釋,應當由分監區召開全體警察會議,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結合罪犯服刑表現,集體評議,提出建議,報經監區長辦公會審覈同意後,報送監所刑罰執行(獄政管理)部門審查。 直屬分監區或者未設分監區的監區,由全體警察集體評議,提出減刑、假釋建議,報送監獄刑罰執行(獄政)部門審查。      2、監獄刑罰執行(獄政管理)部門收到對罪犯擬提請減刑、假釋的材料後,應當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1)需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完備、規範;      (2)認定罪犯是否確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

    (3)擬提請減刑、假釋的建議是否適當;     (4)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減刑、假釋的條件。      刑罰執行(獄政管理)部門完成審查後,應當出具審查意見,連同監區或者直屬分監區報送的材料一併提交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評審。      3、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應當召開會議,對刑罰執行(獄政管理)部門審查提交的減刑、假釋建議進行通案評審。通案評審情況應當有詳細書面記錄,明確載明小組成員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見及理由,擬定減刑、假釋罪犯名單,並由與會人員簽名。      監獄召開通案評審會議,應邀請駐監檢察院(室)的人員列席,對檢察機關提出的不同意見,應一併呈報法院。監獄刑罰執行部門應將初步擬定的提請減刑、假釋罪犯名單提前抄送駐監檢察院(室)。駐監檢察院(室)可在收到名單後,瞭解覈實有關情況,必要時可調閱有關材料。如果認爲不符合法定條件而呈報減刑、假釋的,或者具備法定條件而未呈報減刑、假釋的,應提出建議,監獄必須在七個工作日內告知對該建議的處理情況。      4、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經評審後,應當將擬提請減刑、假釋的罪犯名單以及減刑、假釋意見監獄內公示。公示期限爲7個工作日。公示期內,如有警察或者罪犯對公示內容提出異議,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應當進行復核,並告知複覈結果。      5、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完成評審和公示程序後,應當將擬提請減刑、假釋的建議和評審報告,報請監獄長辦公會審議決定。
看了以上幾點,相信你對假釋和減刑的程序會有一定的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