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罪客觀表現

集資詐騙罪客觀表現
集資詐騙罪客觀表現
1、必須有非法集資的行爲。
2、所謂集資,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爲實現某種目的而募集資金或者集中資金的行爲。依法進行的集資主要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個人、團體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透過問社會、公衆發行有價證券或者利用融資租賃、聯營、合資、企業集資等方式在資金市場上籌集所需的資金。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爲了設立或者生產、經營的需要,而發行股票和債券。
3、從當前資金市場的情況看,從事集資活動的主要是企業。一般來說,企業的集資行爲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集資的主體應當是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2)公司、企業聚集資金的目的,是爲了用於公司、企業的設立或者公司、企業的生產和經營,不得用於彌補公司、企業的虧損和其他非經營性開支;
(3)公司、企業募集資金主要透過發行股票、債券或者融資租賃、聯營、合資等方式進行,其中發行股票和債券是一種主要的集資方式;
(4)公司、企業在資金市場上募集資金的行爲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