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罪客觀表現

信用卡詐騙罪客觀表現
信用卡詐騙罪客觀表現
1、使用僞造的信用卡的行爲。即用依照真信用卡而非法制造的假信用卡購買商品,提取現金或者接受使用信用卡進行支付結算的各種服務,進行詐騙財物的行爲。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行爲。即使用因法定的原因而失去效用的信用卡,包括超過有效使用期限、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限中途停止使用並交回髮卡機構,因掛失而生效的信用卡等,進行詐騙財物的行爲。
3、冒用分人信用卡的行爲。即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義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騙取財物的行爲。
4、使用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的行爲。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爲。司法實踐中應注意惡意透支與癢意透支的區別,惡意透支是爲了將透支款非法佔有,根本就不想償還或者也無力償還,表現爲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透支或者在大量透支後潛逃、隱瞞身份,以逃避還款責任;而癢意透支是爲了先用後還,屆時還本付息,故前者爲犯罪行爲,後者爲合法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