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辯護詞

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辯護詞

無罪辯護的結果只有兩個:一個是公訴人得到法院支援,被告人被判決有罪;一個是辯護觀點被法院採納,被告人被判決無罪。但是,由於一般進行公訴的案件在證據力方面被告人很難翻盤勝訴,如果一味作無罪辯護,實際上對被告人是相當不利的,所以,實踐中律師在看完案件卷宗後(被告人無權看),會勸說被告人做有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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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的辯護詞是怎樣的

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的辯護詞需要對儲存的是否是危險物質進行說明辯護,。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指在沒有經過國家有關部門的同意,私自存儲可能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危險物質,包括槍支、爆炸類物品、或傳染性病毒等。

法律規定,在沒有經過國家有關部門的同意下,任何人或者任何單位,企業不可以在違法法律的條件下儲存相關危險的物質。危險性的物質通常是指槍支,一些爆炸類的物品,更或者是一些傳染性的病毒,總而言之,這些物質能夠威脅到生命,危害社會的公共安全。一般來說,一旦有以上情況出現的,當事人應該判3年~10年的有期徒刑。但如果有情況十分嚴重的,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更有甚者,直接判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當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倘若有人或者有單位在違反法律的條件下有儲存原粉,原液,原藥製劑超過了50g,亦或者是其相關餌料超過了2kg的行爲;以及在這些行爲過程中有損害到他人的性命,對其造成重傷或者死亡的,亦或者使該單位在經濟上損失的金額超過10萬元的。以上兩種情況,法律規定一般判處3年~10年的有期徒刑。另外,倘若當事人或者相關單位有儲存的原粉,原液,原藥製劑超過了500g的,以及餌料超過了20kg的,並且在儲存危險性物質的過程中有使超過3個人受到嚴重傷害甚至死亡的,亦或者使該單位在經濟上損失的金額有超過20萬元的,法律規定判決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除此之外,一些具有查處以上行爲的國家工作人員若有以上行爲的,繼而在極大程度上損害了相應單位的合法權益或者是國家的公共安全,根據法律規定,這些行爲國家就按照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進行判決。

綜上所述,對於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的,當事人也是可以聘請相關的律師來爲自己進行辯護,這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辯護的時候當然也愮提交相關的證據去證明自己並沒有觸犯相關的法律,從而申請減輕法律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