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侵權責任法

醫療機構侵權責任法
《侵權責任法》中規定,在哪些情形下,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在哪些情形下,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首先醫療事故責任是過錯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其次有下列情況的實行過錯推定即如果醫療機構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認定其有過錯第五十八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三)僞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最後醫院的免責事由有第六十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