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不續簽有沒有經濟補償金,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合同到期不續簽有沒有經濟補償金,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合同到期不續簽有沒有經濟補償金,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不一定有經濟補償金。要看是誰提出的不續簽,以及原有勞動條件有沒有降低。如果是單位保持甚至提高原有勞動條件的情況下,員工主動提出不續簽的,則沒有經濟補償金;除此之外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單位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